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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 两名驾驶人分别被处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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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1 09: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驾驶机动车要考取机动车驾驶证,这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但近日,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路大队在开展夏季突出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中,查获一起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当民警询问明知没有驾驶证不能开车,为什么还要驾驶机动车时,李某某表示“在经过卡点前一直是同车的邹某驾驶的车辆,他也没有驾驶证,我是替他开的......”,让我们来看看这是怎么个事儿?

事件回顾

2024年7月6日18时40分,邹某某与李某某驾驶机动车行至扶余大路,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微信图片_20240711081629.jpg

据李某某陈述,他二人驾驶车辆沿扶余大路由东向西进城方向行驶,途中看到有交警值勤卡点时,驾驶人邹某没有驾驶证,为了逃避处罚,便与同车17岁的李某某互换了驾驶座位,在经过卡点时被交警查获。

经核查,邹某某是2024年7月6号17时左右,驾驶车辆从扶余驾车回松原,18时30分许沿扶余大路往市区方向行驶,车辆快到新园街时,看见前方有交警值勤,因其没有驾驶证就把车靠边了,对同车的李某某说:“我成年了,咱俩换一下位置,这段路你来开”。二人随即互换了位置,由李某某继续驾驶车辆,在行驶至夜查位置时,便出现了本文开始的对话。经过交警详细核查,李某某和邹某某陈述的事件过程属实,并对无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供认不讳。通过民警教育,二人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承诺今后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表示绝不再犯。

最终,驾驶员邹某某与李某某各自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对两位当事人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来源:松原交警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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