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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查干湖航空文化旅游季”活动期间对无人机等“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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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5 10:2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人机.jpeg

2024年7月19日,“吉林查干湖航空文化旅游季”季活动(以下简称“活动”)在前郭县查干湖旅游区北景区域举办。为维护主会场及比赛区域空中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空中交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禁止未经批准的各类“低慢小”,现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低慢小”飞行器是指: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飞艇、无人机、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空飘气球、系留气球等,其中无人机是重点管控对象。

二、禁飞管制时间:2024年7月19日6时至2024年7月25日18时;

三、禁飞管控区域:月亮岛西侧水域包括上空空域: N45°14'00、E124°18'48",N45°16'02、E124°21'37",N45°19'45、E124°16'03",N45°14'47、E124°13'23",四点范围内(查干湖旅游区及青山头村、三家子村、莫日格其村、七星岛)。

四、管制航空器类型。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模型航空器。

五、审批程序。

单位、组织及个人确有飞行必要的,应提前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UOM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申请应符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平台审批同意后向前郭县公安局备案方可飞行。临时空域管制期间,请广大市民及飞行爱好者主动配合,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违规飞行。前郭县公安局将联合相关部门开展巡查,对于违规飞行行为,公安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

备案联系人:赵海军19304386164

特此公告。

来源:吉林查干湖生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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