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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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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5 10:32: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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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函〔2024〕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按照《土地管理法》《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工作的通知》(吉自然资函〔2023〕454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所辖县(市、区)开展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测算后,经过广泛征求辖区各相关部门和社会各阶层意见,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通过了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的验收及复核,已经省政府审核批准,现将调整结果公布实施如下:

一、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公布标准严格实施(详见附件),原发布的征地补偿标准同时废止。

二、严格新征地补偿标准的执行时间。2023年1月1日后,省政府受理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按照新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统筹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过渡,对于2023年1月1日后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前上报省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已按原征地补偿标准补偿到位的,须按本次公布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及时补齐差价。

三、认真落实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本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关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进一步研究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

四、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比例分别为20%和80%。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20%。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及青苗补偿费用、地上附着物补偿依据评估确定。因非农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给予补偿。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的补偿费标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相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标准实施的风险防控工作。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各相关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发生。本次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实施后,各相关部门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定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防止引发社会矛盾;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附件:松原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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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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