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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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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1 09:31: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0.2.jpg

6月27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4年1月1日起,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4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6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3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0.8%。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年龄达到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年龄达到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四)其他事宜

1.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2014年10月1日)后新退休人员,若目前领取临时核定待遇,暂按目前临时核定待遇为基数确定与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标准,待按改革后的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后,已领取的待遇多退少补。

2.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待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计算待遇调整标准。

3.退休人员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包括过渡性养老金)所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可参照本通知执行,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其中,对于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待正式参保后再行调整待遇发放渠道,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结算。

组织实施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退休人员待遇发放地社会保险局按照调整办法核定新增待遇,安排资金,组织发放。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基本养老金按原渠道组织实施。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按照属地原则,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参保单位主管部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局共同组织实施。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应按有关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来源:吉林发布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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