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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及时年报的提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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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4-18 09: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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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广大市场经营者:

你们好!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各类市场主体(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也可以到属地市场监管所提交纸质年度报告书,进行年报公示。

一、年报途径

1.电脑年报途径: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行年报,登录网址为:http://jl.gsxt.gov.cn/。点击“企业信息填报”进入,逐项进行填报后“保存并公示”,完成年报。

2.手机年报途径:直接扫描下方二维码填报或在微信公众号中查找并关注“吉林市场监管”----为您服务----企业公示信息填报,进行年报。

年报.png


二、法律责任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未按时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按时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向社会公示。满3年未依照规定公示年报的企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同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22年3月1日实施)第七十条规定: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实施)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公司未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不如实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人无信不立,企无信不存,业无信不兴。愿全县广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抓紧抓早、及时进行年报公示。

感谢你们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理解支持,祝愿大家宏图大展、事业兴旺,共同为长岭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长岭县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督管理科咨询电话:0438-7230877

来源:长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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