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选择 进入手机版 | 继续访问电脑版
快捷导航

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

0
回复
511
查看
[复制链接]

5301

主题

5361

帖子

1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17860
发表于 2025-1-9 15:57: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知0.2.jpg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安居保障作用,进一步加大对职工住房消费的支持力度,结合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优化调整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期限

将现行的阶段性提高贷款最高额度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6年12月31日。在此期限内,购房所在地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的,已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70万元,单身职工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0万元。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款比例

1.首次和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新建商品房及存量房(包括二手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0%。

2.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保障性住房贷款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15%,贷款额度均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85%。

三、调整支持引进人才(即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及多孩家庭贷款政策。

1.对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我市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正常足额缴存6个月的,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可享受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三万按三万计算的优惠政策。

2.对生育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的缴存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享受贷款额度上浮10万元的优惠政策。

四、阶段性支持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支付自住住房首付款

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职工及其配偶在松原市行政区域内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在公积金贷款前或商业贷款后,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提取后账户余额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首付款金额。

五、优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1.2018年1月1日起全款购房的,取消需要在12个月内提取的时间限制。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或不动产权证登记之日起,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提取时限调整为“自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日起,可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房屋所有权人个人婚前全款购买的自住住房,结婚满6个月以上,配偶可就该套住房申请提取。此款规定视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情况适时调整。

2.2018年1月1日起商业贷款购房的偿还贷款本息提取,取消部分还款和提前一次性还清贷款需在还款日起12个月内提取的时间限制,可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还款额。

3.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对户籍的限制。取消“异地购房提取需本人或配偶的户籍在购房所在地”的政策限制。

六、调整租房提取政策

1.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二孩及以上家庭,房屋租金超过15000元,提供租赁发票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不超过18000元。

2.新市民、青年人(35周岁及以下)等住房困难群体,以及租住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缴存人,房屋租金超过12000元,提供租赁发票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上限不超过18000元。

七、扩大加装电梯提取范围

缴存人可就本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名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本通知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未涉及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不变。

来源:松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分类信息推荐

更多+

最新北京分类信息

更多+
启众网违规内容举报:0438-2128850(8:00-17:00)举报邮箱:wgjb163@163.com
涉网养老诈骗问题线索专项举报0438-2128850(8:00-17:00)举报邮箱:dsjjb163@163.com
Copyright  © 2004-2023  启众网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编号:吉B2-20120051号    互联网备案: 吉ICP备05004123号-1